
注意注意,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新要求已經更新。自然人扣繳端系統已進行了升級,同時,自然人電子稅務局也推出了新功能。根據新規定,若連續三個月的申報收入為零,必須確認納稅人是否已離職。此外,對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其工資薪金不能再按照普通工資薪金進行申報,需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01、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新功能上線!
一、多次股權激勵合并申報
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第八條規定相關:
存在股權(股票)激勵(含境內企業以境外企業股權為標的對員工進行的股權激勵)、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等情況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報告、備案。同時,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同一單位多次取得股權激勵的,由該單位合并計算扣繳稅款。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單位取得股權激勵的,可將之前單位取得的股權激勵有關信息提供給現單位并由其合并計算扣繳稅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合并申報。
二、新增:其他生產經營所得(A表)
其他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的預繳納稅申報。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第三條規定:關于取消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預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
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
十一、資源回收企業向出售者“反向開票”時,應當按規定為出售者代辦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事項,于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稅費報告表》(附件3)和《代辦稅費明細報告表》(附件4),并按規定繳納代辦稅費。未按規定期限繳納代辦稅費的,主管稅務機關暫停其“反向開票”資格,并按規定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費、滯納金。
十四、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按照銷售額的0.5%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三、新增:其他生產經營所得(B表)
02、報錯顯示:
連續三個月申報為0
系統提示:以下納稅人連續3個月申報的收入為零,請確認其是否離職。若已離職,請前往“人員信息采集”填寫離職日期后進行報送”。一旦出現這個提示,小伙伴們就要注意了!如果是離職的,應盡早從人員采集中改為“非正常”,而不是長期做零申報。長期零申報會對公司產生一定影響:
個稅長期零申報將成為稅務稽查的重點對象,懷疑與公司隱瞞個人收入,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偷逃個稅。2、影響公司在稅務方面的綜合評分。
3、影響開具發票的額度,
4、可能會被列入非正常戶。
5、可能會被吊銷營業執照。
一個正常經營的企業出現連續零申報本身就是一種異常現象,對于增值稅的連續零申報還會影響企業的信用等級。
如果被申報的人員確實離職了,要及時在個稅系統做離職處理,不要長期給別人零申報。
03投資人不能再申報工資薪金
個稅經營所得的投資人不能再報工資薪金了,投資人只能報經營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提到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中的“(五)經營所得,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即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來源于該企業的所有所得都應該視為“生產經營所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六條規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從上面公告來看,對個獨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投資企業將不再使用公司工資薪金申報,直接按“生產經營所得”申報。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總結: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負責人以及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工資薪金,不得稅前扣除。實際支付給其他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另需注意:如果是投資人,在本企業除工資薪金不能申報外,全年一次性獎金、勞務報酬均不能申報,只能報經營所得。
04手把手教您輕松搞定個稅扣繳更正申報
文章來源:稅務師、貓叔說稅、會計頭條、稅乎網、國家稅務總局,如有不妥,請聯系刪除